合氣道的體術~間合~不適合主動攻擊的原因


戰鬥與競技的差別,在於前者沒有任何技法或是方式的限制,舉凡各種打、揑、咬、戳、肘、膝、頭…等等能贏的方式都可能出現。因此近身攻擊時原則上十分有效(譬如在K1或是UFC的比賽中常見的模式),但卻相對容易遭受到眼、耳、穴道、下體的反擊,這通常也是競爭上所不允許的招式。因此若無技術與機會上的勝算,近身攻擊的結果並不一定樂觀。所以,通常的攻擊性武術,敵我雙方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戰鬥空間來提供自已一定的保護。

這種戰鬥空間(距離)通常指的是「我方能攻擊至敵方的相對距離」,在日文叫做(間合 / MAAI),在合氣道中則要求必須能保持「一刀一足」的空間,以彌補反應力的不足,並避免陷入互毆的局面。

當然,除非是進行誘敵或是策略上的需要,合氣道習者的戰鬥空間通常指的是「我方能攻擊至對方的相對距離(D)」,而通常合氣道的習者在練習之中也是保持這種由「若由我攻擊時」考量為主的間距。也就是說,我們通常所謂的「一足一刀」,是指敵我之間攻守的空間;練習時,通常以雙方擺出中段架式並且以雙手指尖約略相抵觸的距離做為量測的基準,這裏稱為「標準練習距離」,大概是「我方的一刀一足」+「對方的一刀一足」的距離。所以AB之間的距離可以簡示為:【 A-><-B 】

但事實上,在合氣道實際的練習及應用當中,理應保持的是「敵方對我方能夠進行一刀一足攻擊的相對距離」而言,也就是以「被攻擊時」為主的安全間距。所以,AB之間的距離應該簡示為:【 A->.B 】,而不需額外強調亦要保持「我方對敵方能夠進行一刀一足攻擊的距離」。

原因是,若當A與B雙方體型相當,則雙方欲進行攻擊距離的大小即略等於D。

然若A比B之體型小時的攻擊距離為d1;

反之當A比B之體型大時的距離則大於D2。

因此當距離為D2時,不考慮閃身、入身的狀況下,體型小的B的一刀一足可能無法或是不能發揮全部的攻擊力道與效益。因此當A的體型較大時,在採取「標準練習距離」之下,B要達成有效攻擊的距離不足,很容易便會變成一種飛蛾撲火的攻擊。基於上情,個人才會私擬合氣道不適合主動攻擊的另一項原因,便在於戰鬥距離的保持原則問題;而習者若以「標準練習距離」來保持彼此的間距時,即會面臨上述不利的窘境。

同理,採「標準練習距離」而欲進行主動攻擊時,似乎也只適用於D或是d1的情境,而不適用D2的狀況。

若取方有意對體型較大者主動攻擊時,他必須將間距縮小至取方的間距;而除非取方的位置十分有利,並能確實地掌握瞬間的入身及攻擊時機,讓受方暫時停止或喪失攻擊,否則高大的攻擊者就會有身材上的優勢進行反擊。但就通常的合氣道技巧培養過程而言,一旦落入對手較長的攻擊及防禦距離之中,取方就不易防守近距離地連續性攻擊,所以雙方的距離掌握不當時反而將會讓我方陷於極為不利的局面。

反之,若相對於取方身材較為短小之受方時,保持「標準練習距離」,在D或是d1的距離下,才能夠進一步談論合氣道如何進行主動攻擊的態樣。

配合武器時也是如此,武器為手足的延伸,故合氣道習者必須學習掌握「對方發動攻擊」的間距,而非「我方發動攻擊」的間距。

有一種情況是,若體型較小的B,保持「標準練習距離」而真的有效地操作技法,也達到了可實施的狀態,此時AB雙方身體間距可能已經過大,B若要再完成技法時,可能此時會有無法入身或無法及時入身而無法及時攻擊A中心線的問題,導致B的技法只能完成一半,A也因為這個時間差,自行重新回復了平衡。

總之,衝突發生時應先對敵方(體型與是否有武術基礎之觀察)及客觀條件(包括戰鬥距離、地理因素與心理因素)進行通盤地觀察。若下次有人說「主動攻擊」的合氣道時,可別急著附和,吾人至少應先想想對方身材的大小以及執行的時機,相關可達實行的條件,遠比我們想像的複雜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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